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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2020-03-13 00:00     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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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星湖北二里2-1号南楼605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邮政编码: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提高标准”。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ssyc@163.com,请在标题上注明“提高标准”。

3.在本通告下方的“在线评论”区内提交留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318日,邮寄信件的以信封上邮戳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有关要求,现就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

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5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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