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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我区城乡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统一全区城乡居民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星湖北二里2-1号南楼605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邮政编码: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乡统一政策”。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ssyc@163.com,请在标题上注明“城乡统一政策”。
3.在本通知下方的评论框内留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日,邮寄信件的以信封上邮戳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全区城乡居民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促进我区城镇化进程,进一步缩小城乡务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差距,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制度保障,依据《社会保险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参加失业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参保缴费标准缴费。
二、待遇计算
原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职工失业时,如果其前段缴费年限个人没有缴费,后段缴费年限个人已缴费的,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个人没有缴费的缴费年限,按规定其失业时给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已缴费的缴费年限,其失业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失业后同样标准计算。
三、待遇申领
失业人员统一按照城镇户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并按规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及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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