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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ldzc@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葛村路5号402室调解仲裁管理处(邮政编码:530022)。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在线评论”栏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杨春天,联系电话:0771-5852412,5854431。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先行
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要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积极构建仲裁与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和调解组织调解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开展建议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努力通过调解实现止纷息争、案结事了。
二、先行调解指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未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可以向当事人发出《先行调解告知书》(见附件1),由本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或者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并提交《先行调解申请书》(见附件2)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三、委托调解指仲裁委员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及实际需要,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调解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的案件,在开庭之前,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委托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意见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委托相关调解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调解。
四、仲裁委员会向调解组织或者个人委托调解时,应当向相关调解组织或者个人发出《委托调解函》(见附件3),委托函中应注明调解案件的期限,并将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随函移送,必要时可以将争议的焦点一并函告调解组织或者个人。
五、仲裁委员会将案件委托调解后,承办仲裁员应主动、及时与调解组织或者个人联系,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
六、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限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至满十日止,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开庭审理。
七、对于先行调解及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组织或者个人在调解结束后应当制作《调解情况复函》(见附件4),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组织或者个人还应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给仲裁委员会。
八、仲裁委员会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许。
九、经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5〕89号)规定,共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结案。
十、未能达成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仲裁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该纠纷经过委托调解的情况在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中予以说明。
附件:1.先行调解告知书
2.先行调解申请书
3.委托调解函
4.调解情况复函
附件1
先行调解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调解解决争议有利于缓和矛盾且程序简便,有利于节省参加仲裁成本,快速化解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经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制作仲裁调解书。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将依法得到承认和保护;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将暂缓受理;不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受理。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2
先行调解申请书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XX调解组织):
我(或单位)与XX(或单位)XX(写明案由)争议,现自愿申请先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再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申请人:XX
年 月 日
附件3
委托调解函
XX调解组织或者个人(姓名):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写明案由)争议一案(案号),根据案件情况及实际需要,为妥善化解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现委托你组织或者个人(姓名)进行调解。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你组织或者个人(姓名),请依法主持调解。自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之日(X年X月X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请将调解情况函复本委。
仲裁员:XX 联系电话:XX
附件:1.仲裁申请书
2.仲裁答辩状
3.证据材料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4
调解情况复函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于XX年XX月XX日委托我组织或者个人(姓名)调解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写明案由)争议一案(案号),经我组织或者个人(姓名)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现将调解协议和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你委。
调解员:XXX 联系电话:XXX
附件:1.调解协议
2.调解笔录
3.其他案件材料
XX组织或者个人(姓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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