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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2025年第一讲:违规补缴养老保险零容忍

2025-04-03 16:20     来源: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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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2009年,罗某某通过他人了解到杨某某可为社会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于是,罗某某收集自己及亲属的身份证资料交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取每人的报名费及补缴费用约2.8万元,伪造了工资表、劳动合同书、补缴人员名册等材料,以某市某厂临时工的身份为罗某某及其亲属办理了社保补缴手续。罗某某及其亲属共违规领取退休待遇48.62万元。2024年6月,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案例二

2018年底-2022年,某省社保局聘用人员吴某告知前妻孟某(另案处理)自己可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让孟某帮忙寻找需要办理的人员。孟某将此信息告知雒某(另案处理),雒某告知刘某(另案处理),雒某和刘某又告知了其他中介。信息扩散后,多省份陆续有342人缴纳费用,并由中介层层扣留部分中介费后将剩余款项最终转给孟某,孟某将剩余2234万余元转给吴某,最终吴某为给他支付费用的人员违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2024年,一审法院以吴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86万元。

法律责任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2023〕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对我区执行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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